武汉饭店饮食业油烟检测
编辑:中科环控 来源:原创
城市建设区,处于同一建筑物,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食堂,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产生的油烟,排放标准均执行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正常运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为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武汉市区油烟净化器安装后,设备验收及正常运行期间,判断油烟是否达标排放,依据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进行油烟检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³)。小型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60%;中型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75%;大型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85%。
武汉中科环控实验室饮食业油烟检测相关能力,通过湖北省市场监督局评审,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资质)。可以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CMA检测报告,可用于油烟净化器设备验收,油烟排放是否达标证明,交付检查。